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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管城中医院 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管理规定
时间:2025-01-01点击: 48 次

郑州市管城中医院

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管理规定

 

一、总则

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,规范医院工作人员行为,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工作人员,包括在编人员、合同制人员、返聘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。

二、禁止性规定

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,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、合股、合作、合伙经商办企业,不得私自以承包、租赁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经营活动。

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,或利用医院的设备、设施、技术、信息等资源为个人或他人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。

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,为亲属、朋友等特定关系人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利益,包括但不限于为其介绍业务、提供商业机会、帮助获取优惠政策等。

禁止医院工作人员在与医院业务相关的企业中投资入股,或在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供应商处担任任何职务(包括但不限于顾问、董事、监事等)。

、违规处理

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,一经查实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:

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处分,并责令限期整改,退出违规经商办企业活动。

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处分,同时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,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评优评先、职称晋升资格。

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处分,直至解除劳动合同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对违规所得,应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。因违规经商办企业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,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五、附则

本规定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。
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 

郑州市管城中医院

2023年3月15日